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同类客体中,将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等罪与绑架罪分辨在司法实践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专妇女、儿童的行为。在犯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得知被拐卖人的信息,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打消了贩卖的念头转身勒索受害人家人向其索要财物,这种情况如果判定犯罪嫌疑人犯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则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应该判处犯罪嫌疑人绑架罪。但是如果一开始嫌疑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了某家的孩子事后以此向受害人家里所要钱物,却未能得逞,因此将小孩贩卖给他人,这种情况则应该定罪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除此之外,在非法拘禁罪中存在一种情况即受害人欠犯罪嫌疑人一定金额的钱财,在规定的时间内受害人并未归还欠款,因此犯罪嫌疑人到受害人家中拿取一定金额的财产或者绑架受害人要求受害人家人偿还欠款,在这个过程中限定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则只能订非法拘禁罪,但如果要求的金额超过所欠金额则定位绑架罪。
同时也应该注意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判定两者区别的方法便是看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得的钱财从何人手中获得,如果非法所得的钱财是从被害人身上搜出一般是抢劫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控制了被害人后从第三方处勒索财物的则为绑架罪。